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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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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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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三八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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