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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8

給付借款

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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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蘇錦聰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四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O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高如宜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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