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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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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黃明玄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阮世賢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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