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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小字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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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八六號   上 訴 人 乙○○○○盛偉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捌萬參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壹拾玖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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