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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2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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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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