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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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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小調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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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 元,尚欠新台幣壹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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