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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給付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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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 壹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柒萬參仟捌佰貳拾點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 壹佰零捌點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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