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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返還牌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12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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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   法定代理人 石中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台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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