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返還牌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12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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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
法定代理人 石中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台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