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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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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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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訴訟代理人 謝翠香   被   告 統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月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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