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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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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萬參仟零貳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壹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 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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