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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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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碩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倍吉   被   告 統三企業有限公司即統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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