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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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義
被 告 乙○○
壬○○
戊○○
丁○○
己○○
癸○○
庚○○
辛○○
甲○○
共同訴訟代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
宋金比律師
被 告 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