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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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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義   被   告 乙○○         壬○○         戊○○         丁○○         己○○         癸○○         庚○○         辛○○         甲○○   共同訴訟代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         宋金比律師   被   告 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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