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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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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三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貳仟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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