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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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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厚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乙○○   代 理 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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