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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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