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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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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捌 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 度南簡字第一八三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企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於 聲請人計算書所列 (訴訟費用三萬八千零一元、郵票費三百七十四元、公示送達 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費用一千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三萬九千四百 八十八元)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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