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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聲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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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 右聲請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間請求確認所得稅額不存在事件,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 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若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分 配當事人之舉證責任,致當事人之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當不能遽以偏 頗為理由,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七號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 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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