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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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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0 六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叄佰肆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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