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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聲字第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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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代 理 人 馮祺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七年 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訴 訟費用新台幣(下同)六千元、郵票費三百零六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用四十五元 、登報費九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七千三百五十三元)經核屬實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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