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 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