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償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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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
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