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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償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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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 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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