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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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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 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 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租賃權涉 訟,租賃期間定為一年,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六千元(即 一萬八千元乘以十二個月),其租金總額未超過租賃之價額(四十一萬四千一百元, 房屋稅繳款書一紙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折合 銀元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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