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叁佰元(即兩期租金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 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