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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3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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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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