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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1年度南小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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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溫金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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