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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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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被 告 陳建呈 選任辯護人 賴巧淳律師 李鳳翔律師 陳澤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呈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建呈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 ,惟辯論終結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新台幣15萬元後 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並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自111年11月7日起延 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於112年6月21日裁定自112年7月7 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第 2 項後段定 有明文。 三、該案上訴後,於111年8月12日繫屬最高法院,茲前開期間將 於113年3月6日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 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是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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