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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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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王一婷 被上訴人 陳瑀彤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0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 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瑀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業經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2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 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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