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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4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偉珍 選任辯護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理由欄七「....宣告緩刑2年。」,應 更正為「....宣告緩刑5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1443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20號判 決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業已記明被告緩刑期間為5年,惟 判決第4頁理由欄七,將對被告宣告緩刑之期間誤載為「2年 」,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最 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參照前開說明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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