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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叡霖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131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送達上 訴人即被告柯叡霖(下稱被告),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上訴 屆滿日為112年12月14日,被告雖於112年12月13日具狀提起 上訴,然所提上訴狀僅表明提起上訴之旨,並未敘述任何上 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惟未於其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1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於1 13年1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送達由被告親自收受之情,有原 審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286頁,本院 卷第37頁),故被告上訴未具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 原審業已命其補正,本院無再命其補正之必要。然被告迄今 未依原審裁定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113年2月21日公務電話 查詢紀錄表、原審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43頁至第55頁),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 辯論,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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