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吳韋翰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吳韋翰(下稱聲請人)對全 部犯罪已幡然悔悟,面對審判之結果,已提出撤回上訴等待 執行。然近日因前妻提出放棄女兒之監護權,致被告必須回 去處理女兒的安置問題及監護權之歸屬,才能安心面對執行 ,請准予具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人提起 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已依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8號執行命令入監執行在案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南檢和寅113執978字 第1139007472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見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卷二第187頁,113年度聲 字第143號卷第12頁),是聲請人已非在押被告身分,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