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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榮 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的 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情況,及受刑人 向本院陳報:目前退休無工作收入,要照顧年邁母親等意見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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