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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來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來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贅載「得利」)等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 官因受刑人具狀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經核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具狀對於附表 編號1至2、3至4前各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8月,請求將易 科及不得易科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外,對定刑表示無意見(本 院卷第9頁)、所犯各罪罪名均為恐嚇取財罪、態樣均為對 同一被害人傳達某虛構人士對其不利而要求拿錢擺平等手段 ,對同一被害人為4起恫嚇取財犯行,實際分取得手財物共 達176萬元,僅依和解筆錄支付30萬元,其餘未依約支付, 經本院傳真詢問量刑意見,表示無意見且表示已入監無法再 賺錢清償等語,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陳述意見 調查表可憑,並無再到庭陳述必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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