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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聖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聖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卷附附表所示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並徵詢受刑 人之意見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茲審酌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已有折讓刑度,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為罪質不同之罪, 綜合受刑人所犯3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態樣、侵害法益等 為整體非難評價,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 限制,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 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畢,僅 係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無 礙本件定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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