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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維隆 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維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均坦承犯罪)、智識程度及生活 狀況(本院卷第49頁判決書所載),受刑人函覆本院對於定 刑並無意見(本院卷第8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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