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王彥博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17號), 聲請解除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博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彥博(以下稱聲請人)前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限制住居在彰化 縣○○市○○路0段000巷00號,聲請人就相關受審案件,均準時 到庭就審,應無對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必要,請求解除限制住 居處分。若認仍有對聲請人限制住居的必要性,由於目前聲 請人工作因素已搬遷至居所地「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 樓」,請求變更限制住居處分內容。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聲羈字第234號裁定羈押,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訊問後認無繼續 羈押聲請人之必要,裁定聲請人具保新臺幣3萬元並限制住 居於當時戶籍地即「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後,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93號判決判 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 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17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 再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且聲請人另犯多起詐 欺案件正由其他法院審理中,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確保日 後聲請人到案審判及執行,仍有對聲請人為限制住居處分之 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住居處分,難認有理由。然因聲 請人工作關係,有必要變更住居處所,且變更限制住居處所 至聲請人現住地址,不影響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亦 不致造成聲請人日後審理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故聲請人 聲請變更住居處所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限制聲請人住居處所變更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