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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陽以恩 00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民國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 從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執行羈押。 二、被告雖主張:其是因為積欠朋友債務,被迫才加入詐欺集團 從事本案犯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涉犯加重詐 欺取財未遂犯行,業據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於112年5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遭查獲,於11 2年7月31日釋放後,又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 遭查獲,有卷內相關判決、被告前案紀錄可參,即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 從事的犯罪侵害民眾財產、擾亂社會秩序甚深,倘予以羈押 ,並無過度侵害被告自由權利之虞。因此,被告的上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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