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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愷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愷鈞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定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卷附附表所示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並徵詢受刑 人之意見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茲審酌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2-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得易科罰金),已適度折讓刑度;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罪,為罪質相同之罪,與其餘附表編號1、4、5所示各罪 ,則為罪質不同之罪;綜合其犯罪之時間、態樣、侵害法益 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 部限制,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 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為「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7日」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予 更正。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 畢,僅係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扣 除,無礙本件定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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