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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奐錚 (現於法務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奐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奐錚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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