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婉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婉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婉妤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 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99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