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婉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婉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婉妤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
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99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