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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泰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泰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泰郎對於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 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 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 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 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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