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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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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郭子朋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於民國102年1月3 日結婚,婚後共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上訴人於111年12月 8日發現乙○○IPAD定位於高雄市○○區○○○○汽車旅館門口,並 發現自111年9月起乙○○與被上訴人甲○○即有逾越一般男女交 往分際之Messenger對話(下稱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 上訴人於111年12月11日向乙○○表明已知悉被上訴人2人間之 所作所為,乙○○始向上訴人坦承其與甲○○間有婚外情及雙方 於111年12月8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甲○○明知乙 ○○為有配偶之人,被上訴人2人之行為,已足以破壞上訴人 及乙○○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 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精 神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辯稱: ㈠乙○○部分:上訴人提出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非法取得, 不得作為證據。上訴人問乙○○是否與甲○○於111年12月8日在 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因為上訴人情緒激動一直質問乙○○是 否有外遇一事,乙○○否認,上訴人情緒更為激動,乙○○為安 撫上訴情緒隨便捏造了一些敘述。乙○○係從事業務工作,與 甲○○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只是一般應付客人之聊天, 沒有什麼意思。上訴人之主張自不足採,原審駁回上訴人之 請求,並無不當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原審陳述略以:被上 訴人2人是同一個平台看直播,由直播主介紹認識,上訴人 所提出之系爭Messenge對話內容確實為被上訴人2人對話內 容,但該內容係非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被上訴人2人並 未於111年12月8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乙○○於102年1月3日結婚,婚後共同育有3名未成年 子女。 ㈡吳俊俞之Messenger暱稱為「巫麥克」,其與乙○○間如附件所 示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吳俊俞簡稱「吳」,乙○○簡 稱「陳」),兩造不爭執。 ㈢上訴人專科畢業,現在南科上班,每月薪資00,000元至00,00 0元,109年所得000,000元,110年所得000,000元,名下有 汽車1輛,無不動產。乙○○大學畢業,現在○○○○工作,月薪 不固定,109年所得000,000元,110年所得000,000元,名下 有汽車1輛,無不動產。吳俊俞專科畢業,109年所得0,000 元,110年所得0,000元,名下無不動產。 ㈣上訴人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該電話號碼於111年12 月11日新增到乙○○之Facebook帳號。 ㈤原審函詢高雄市○○區○○○○汽車旅館,該汽車旅館函復原審並 提供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至16時旅客資料(含車牌號碼) ,再經原審以車牌號碼查詢結果,車主並無甲○○,該時段亦 無白色賓士汽車進入該汽車旅館,有○○○○汽車旅館函及車號 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及以Messenger對話 通訊之行為,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共同故意不法 侵害其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請 求精神慰撫金。惟為被上訴人2人所否認,並以上情置辯; 是被上訴人2人之行為是否達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或配偶利益 之程度?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 由?為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爰分述如下: ㈠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 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 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裁判參照)。 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 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困難,而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 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自應審酌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 必要,依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就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 害法益之輕重,依比例原則審酌是否採為證據。 ⒉查上訴人提出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上訴人提出該等通訊內容係為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有踰越 婚姻關係之不正常交往行為。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Messenge r對話內容之證據資料,為上訴人不法盜取所得,不具證據 能力云云。惟該等通訊內容是否為上訴人所非法取得,尚無 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不具證 據能力云云,已嫌無據。且被上訴人就系爭Messenger對話 內容之真實性亦不爭執,則基於前開所說明婚姻權益侵害行 為,被害人舉證本即為困難,從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必要 ,及權衡兩造間之法益,將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採為證 據加以審酌,符合比例原則,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且被 上訴人2人間之通訊行為,並未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 圍: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侵害他人基於 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可參。次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 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 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 旨參照)。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固非 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須已達破壞婚 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達情節重大程度,始足以構 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間有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云 云,無非係以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據(即不爭執事項㈡ 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惟觀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 ,被上訴人2人間雖有些曖昧、挑撩之對話,但尚無確切對 話或證據足以認定被上訴人2人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 之往來關係,且依目前社會風氣,男女間偶然提及此種對話 ,尚難評價為踰越婚姻關係之界限。又乙○○辯稱其從事業務 工作,與甲○○間只是應付客人之一般聊天,沒有什麼意思等 語,核與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中確有乙○○與甲○○提及車 險種類、邀約投保與否、人壽醫療險及生存金等保險話題, 有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光碟內容為憑( 原審補字卷第41頁光碟),及乙○○確係於○○○○工作等情相符 ,則乙○○所辯其係因從事保險業務工作而與甲○○間為前開應 付客人之對話一節,堪信可採。基此,上訴人所指之系爭Me ssenger對話內容,尚難認為係侵害上訴人婚姻圓滿之行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為系爭Messenger對話之行為,係 踰越婚姻關係之界限云云,並非可採。  ⒊上訴人另主張乙○○於111年12月11日向其承認被上訴人2人有 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一節,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 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 乙○○曾表示甲○○於111年12月8日以白色賓士汽車載乙○○至高 雄市○○區○○○○汽車旅館等語,然經原審向○○○○汽車旅館函詢 相關旅客資料,該汽車旅館函復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至16 時旅客資料(含車牌號碼),經原審以車牌號碼查詢結果, 車主並無甲○○,該時段亦無白色賓士汽車進入該汽車旅館, 有○○○○汽車旅館函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 171-173頁、第287-289頁),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因乏證 據證明,自難採信。上訴人另提出原證6之光碟及對話紀錄 譯文,欲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12月8日在車上對話中有 提到「我想你」,被上訴人則否認該對話係被上訴人2人之 對話,上訴人就該對話係被上訴人間之對話之利己事實自應 舉證證明,惟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對話係被上 訴人間之對話,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此外,上訴 人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2人自111年9月起有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交往,及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8日 有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而足以侵犯上訴人之配偶權或 配偶利益,則上訴人該等主張,均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自1 11年9月起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往來關係,及有於111 年12月8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 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附件:(吳俊俞與乙○○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 1.吳:媽媽已婚了不然我就找媽媽了。 2.陳:哈哈那你的真命女孩還沒出現  吳:或許可能我太挑要晚點到,不然我周遭也是很多女生但我 都…哈哈哈  陳:都沒喜歡嗎?你在挑什麼?那你怎麼會覺得我是?  吳:因為完全符合,會讓人感覺值得付出哈哈哈哈 3.吳:我跟肩頸的按摩器一起寄給你  陳:還有按摩器呀,哈哈,你整個人寄來好了 4.吳:原本臉書看到人妻早就要刪掉了,是想想先留著說不定( 笑到流淚的表情符號) 5.吳:你結婚多久  陳:10年 6.陳:很多人要等我,但我也不知道有沒有機會  吳:搭啦…  陳:事情很難說,哈哈我覺得是開玩笑  吳:但我沒開玩笑欸,我說真的欸哈哈哈哈,沒關係我會插隊  陳:1+3欸,看到不會暈倒嗎,買一送3欸  吳:不會,要媽媽,就要包容,不然承擔不起,就別碰,我是 這們認為  陳:應該玩的也不會找有3個的,哈哈,所以你講的好像有道 理  吳:當然,能包容的才是大愛真愛…Is me…」 7.吳:找妹紙  陳:去哪找  吳:善化  陳:真假  吳:嗯啊  陳:你要確呢  吳:我找一個叫芷葳的  陳:那你是誰  吳:癡情男子漢 8.吳:(巫麥可回覆乙○○之限時動態)裏面黑色款版比較騷  陳:看那麼清楚幹嘛 9.陳:(傳送不知名女子誘惑連結,激凸教主!機動貓貓)  吳:…我芷看你的  陳:欠你貓  吳:我芷貓你  陳:這個身材很好  吳:不要  陳:(回覆我芷貓你)你真的喜歡壞掉的  吳:不是感覺問題  陳:嗯我給你什麼感覺  吳:不要問,那我又給你什麼感覺  陳:給我覺得很有責任肩膀也很溫暖,聊天聊的來,我覺得主 要是有話聊,就很舒服的感覺  吳:我看是好摸吧  陳:蠻好摸的,那我給你什麼感覺  吳:很機車,不給人看,還說那個來,自己摸就可以 10.陳:(傳送射精前就拔出來可不可以避免懷孕之影片連結)   吳:好 11.吳:(回覆被告乙○○拍攝之限時動態)可不可以不要那麼暴 露  陳:好,但這樣有露嗎?下次我會注意,還是我穿高領,這 樣就什麼都不露   吳:好  陳:你喜歡乖乖的對嗎   吳:我喜歡的要怎樣都可以  陳:這麼好喔,很蘇服的感覺  陳:(回覆被上訴人吳俊俞我喜歡的要怎樣都可以)你最喜 歡怎樣的   吳:你這樣   陳:我這樣是哪樣,想聽你說  吳:一看就順眼偷偷愛上的  陳:挖喔~~認真,一見鍾情,上輩子我們相遇過嗎?  吳:上輩子可能我們離婚  陳:那這輩子呢  吳:前面我來不及參與後面可能偷吃  陳:我沒偷吃過,所以也不知道,若真的吃了,會怎樣?   吳:你有沒有跟客人有心動過? 陳:沒有,怎麼可能   陳:之前你是看到PO女兒都會留言  吳:不是,你之前都不鳥我,很敷衍  陳:有嗎?我都沒發現,你說限動嗎?  吳:都一樣  陳:Line比較少回,我以為你沒在用line  吳:差點走心  陳:但那時就有好感嗎?我們都還不知道對方真實的樣子我 不知道你呀,我想聽咩,不然你怎麼會想跟我聊  吳:有興趣啊  陳:你那時候知道我是人妻?  吳:不知道,也不知道你3個,嚇到 12.陳:你送我東西,就覺得你是個很真的人  吳:我的人是人人好  陳:跟我一樣,後來就覺得跟你聊很舒服  吳:我晚上會讓你更舒服  陳:怎樣舒服 13.吳:(回覆被告乙○○之限時動態)太矇了啦  陳:真的齣,要不要帶走  吳:要要要,兩個都要帶走,包括媽媽哈哈哈哈哈哈  陳:這樣成本很高喔  吳:小孩不能沒有媽媽HA  陳:真的買一送一  吳:買買買超定價買  陳:要準備一輩子的資金才夠 14.吳:我的公主迷路了  陳:才知道童話故事都是騙人的  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陳(回覆被上訴人吳俊俞我的公主迷路了)我嗎  吳:(傳送貼圖)  陳:你的公主還在睡  吳:他是小公主你是大公主  陳:(傳送女兒影片)可怕的公主  吳:跟我姪女一樣很萌可是内心小惡魔  陳:你們家也是顏值高,大嫂也是美人嗎?  吳:你比較美哈哈哈哈哈 15.吳:(回覆被告乙○○限時動態)太可愛了拉,(回覆被告乙○ ○限時動態)我先付聘金  陳:很萌吧 16.吳:娶小泡泡(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之女兒)  陳:不行  吳:為啥不能,媽媽已婚了不然我就找媽媽了 17.陳:是順其自然,感情事情很難說  吳:真的,所以不要讓你女兒太早熟,但我會時常去善化等   陳:我會帶在身邊  吳:那我兩個一起帶走! 18.吳:我女友是小泡泡  陳:這個嗎(傳送女兒照片)哈哈  吳:對對對 19.吳:我在等小泡泡  陳:等什麼啦哈哈  吳:不能喔,等大泡泡(指被上訴人乙○○)也可以 20.吳:(回復被上訴人乙○○抱女兒之照片)哇哇哇兩個女神一 起入鏡欸  陳:難得要讓我抱拍  吳:真假,哈哈哈  陳:通常不看鏡頭  吳:幹嘛抱我女朋友  陳:我是她媽呀 21.吳:保溫瓶給小泡泡,還有小泡泡要什麼都給他,大泡泡沒 有   陳:她缺乾爹   吳:他是缺一個愛他的老公好嗎,我在 22.吳:不要吵,我心中只有小泡泡,不要破壞我們的感情。   陳:(傳送貼圖)  吳:怎樣怎樣,我很差是不是  陳:我不知道齁  吳:反正小泡泡讀國中,我就要開始跟他在一起了,哼,才 不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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