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勞上字第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俊揚 被上訴人 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昇 上訴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 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7,774元,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有 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5頁),然上訴人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7 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