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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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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文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夙娟等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事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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