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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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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秀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文翔即羊羽羊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48號損害賠償 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30日準備 程序期日;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行政訴訟之需要,請准予交付各該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11 3年1月11日判決,聲請人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合於期 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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