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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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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住○○市○○區○○○0號 莊振順 相 對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 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 113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 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有何窘於生 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僅泛言其住院數年餘,尚未康 復,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本院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 要,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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