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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醫療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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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美玲 住○○市○○區○○○0號 莊振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 醫療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 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萬6,83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3萬7,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如數繳 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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