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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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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593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 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1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00號裁定及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 度聲再字第70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12年9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00號裁定 及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00號裁定聲明異議,均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11 3年1月18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 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 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異議人雖另於113年1月19日再具 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然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 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殊無允許異議人得 為不服之表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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