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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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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姜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56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得為訴訟 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裁定 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 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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