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判決裁判日 1998/06/04

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判字第10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妙根木器塗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六訴字第二九一五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三○ 、○○六、五七四元,營業成本二三、七三五、○五六元,全年所得虧損八、八四二 元。被告以其成本無法勾稽,乃按同業利潤標準行業標準(油漆、粉刷、噴漆行業代 號五三○○—一一)毛利率百分之二十一核定其營業成本為二三、七○五、一九三元 ,惟營業費用查帳認定後之所得額較全部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高 ,遂依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營業 收入淨額三○、○○六、五七四元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百分之十核定其營業淨利 三、○○○、六五七元,加計非營業收入四五、九一八元,扣減非營業損失四五四、 三七六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二、五九二、一九九三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 更,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告檢附之帳表計:一、產品明細表:進貨及銷貨依品名歸類, 每筆交易均詳載數量、單價、總金額,並依各項品名作統計(即所謂原料明細帳、銷 貨明細帳)。二、原料進耗存明細表:將全年度之進貨、耗用原料列表統計說明。三 、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依各工程別,列計其本年度原料耗用及存貨數量、金額。四 、直接原料明細表:依各工程別,列示其耗用原料之細項內容、數量、金額。五、單 位成本分析表:依各工程別,列示其原料耗用、直接人工耗用、製造費用耗用之金額 、比率。被告認原料明細帳所載數量甚多與進貨發票不符,係因同類產品,其各廠商 計量基礎有差異(如油漆同為四公升一桶,有廠商以公升為計量,有以桶為計量基礎 ),須換算為同一計量基礎以利歸類統計,該部分於訴願階段即已提出說明,被告不 察,被告若不同意此品名分類型態,可函示更正。原告所提示之工程報價單中,依各 工程須用原材料數量報與客戶協商,以便承包其油漆裝璜工程,該類工程非屬營造工 程,何有施工圖樣,客戶亦未提供該等工程圖紙,被告未確實遵循查核準則第四節有 關製成品耗用原料之查核規定,逕行擴充認定應檢附施工圖樣等,實屬違法。前開整 套成本分析報表,由原料進貨起,筆筆逐項列計、分類,依工程報價單列計其各工程 材料投入,其原料內容項目之歸類統計及成本之計算皆清清楚楚,並無混淆不清,無 法分析情形,被告草略處理,不深入瞭解各報表所顯示之統計意義及其分析表達之結 果,致生誤解,原處分顯有違誤,請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查原告原料明細帳(原告誤稱為產品進銷明細表)所載數量甚多 與進貨發票所載不符,致原料進、耗、存數量無從勾稽查核:例如一月十一日建築漆 進料憑證數量為四○○公升,而原料明細帳卻記載為三二○.七四;二月二十八日木 板進料憑證數量為六、五○○,卻記載二、四四四,是原告主張每筆交易皆詳載數量 、單價,且換算為同一計量基礎等語,顯係為其帳載不實所為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其復主張本件應適用查核準第五十八條規定,被告未依查核準則第四節有關規定查核 而要求檢附施工圖樣與規定不符;所提示之工程報價單中已載明材料用量,且油漆裝 璜工程非屬營造工程,何有施工圖樣,各類成本表皆已清楚分析云云,經查原告提示 之工程報價單中,無承包工程明細,亦未附施工圖樣,致無從分析勾稽各工程投入材 料情形,以核認其材料耗用,亦未設置工程明細帳以登載各工程投入材料、人工及工 程費用等紀錄,各工程成本未分別計算混淆不清,無法分析,是被告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定其營業成本,揆諸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及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九 八號判例、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九號判決意旨,並無違誤。且查原告係從事油漆 裝璜工程,自行申報行業代號為五三○○—一一,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所載 ,該代號之大業別確屬營造業,原告主張非營造業顯屬誤解,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 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納稅 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 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 定其所得額。」「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 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而未能提示 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但其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 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為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項、第三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未提示 ,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本 院六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三○、○○六、五七四元,營業成本二三、七三五、○五 六元,全年所得虧損八、八四二元。被告初查以其成本無法勾稽,乃按同業利潤標準 行業標準(油漆、粉刷、噴漆行業代號五三○○—一一)毛利率百分之二十一核定其 營業成本為二三、七○五、一九三元,營業費用查帳認定後之所得額較全部營業收入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高,遂依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營業收入淨 額三○、○○六、五七四元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百分之十核定其營業淨利三、○ ○○、六五七元,加計非營業收入四五、九一八元,扣減非營業損失四五四、三七六 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二、五九二、一九九三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被告就原告重 行編製之損益表及提示之有關帳證查核結果,以其主要係承包各種室內裝潢油漆工程 ,惟未能提示各承包工程合約書或估價單,承包工程內容、數量不詳,致無從分析勾 稽各工程投入材料情形,以核認其材料耗用,且未設置工程成本明細帳,詳載各承包 工程材料進、耗、存情形,致各工程成本並未分別計算,成本混淆不清,無法查核, 復未按各工程名稱分別編製材料耗用分析表、工程成本分析表,無法與銷貨發票品名 相互勾稽;原料進料帳籠統記載,未載品名、數量,且未設置原料存貨帳,無法核對 原料進、耗、存,其營業成本無法分析勾稽,經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為二 三、七○五、一九三元,惟營業費用查帳認定後所得額為五、○六三、九一九元,超 過全部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高,遂依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核定其營業淨利三、○○○、六五七元,加計非營業收入四五、九一八元,扣 減非營業損失三八○、二四四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二、六六六、三三一元,大於初查 核定之所得額,基於復查不得作不利納稅人之決定,乃維持原核定。原告以其已補正 各項明細帳表,請依查核準則第五十七條規定重為查核云云,訴經財政部訴願決定, 以經被告就其補正之各項明細表重行查核,原料明細帳(原告誤為產品進銷明細帳) 所載數量甚多與進貨發票不符,致原料進、耗、存數量無法分析勾稽;所提示之工程 報價單中,無承包工程明細,亦未附施工圖樣,致無法分析勾稽各工程投入材料情形 ,以核認材料耗用;未設置工程明細帳以登載各工程投入材料、人工及工程費用等紀 錄,各工程成本未分別計算,混淆不清,無法分析。又查核準則第五十七條係指納稅 義務人收到外來憑證,對貨物名稱、數量記載不清時,應請開立憑證人補填加蓋印章 ,帳簿記載不清時,可根據外來憑證補正,經過正當程序補正之紀錄,稽徵機關應予 認定而言,與本件帳載無法分析勾稽情形不同而駁回其訴願,再訴願決定亦持相同論 見,有原告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報價單影本、產品進銷明細表( 應係原料明細表)、原料進耗存明細表、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單 位成本分析表、統一發票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原告訴稱:其所檢附之帳表對原料之 歸類統計及成本分析均記載明晰,被告認原料明細帳所載數量甚多與進貨發票不符, 係因同類產品,各廠商計量基礎有差異而換算為同一計量基礎以利歸類統計。工程報 價單依各工程須用原材料數量報與客戶協商承包,該類工程非屬營造工程,無施工圖 樣,被告未依查核準則第四節規定查核製成品耗用原料,逕擴充認定應檢附施工圖樣 等,實屬違法等語。經查原告訴願時雖提出報價單、產品進銷明細表、原料進耗存明 細表、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等,惟其提出之原料 明細帳(即原告所稱產品進銷明細表)所載數量甚多與進貨發票所載不符,致原料進 、耗、存數量無從勾稽查核:例如一月十一日建築漆進料憑證數量為四○○公升,而 原料明細帳卻記載為三二○.七四公升;二月二十八日木板進料憑證數量為六、五○ ○,卻記載二、四四四,非原告所稱將憑證所載不同計量換算為同一計量基礎(如油 漆之桶換計為公升)情形,顯係帳載不實,不足採信。次查原告係從事油漆裝璜工程 ,自行申報行業代號為五三○○—一一,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所載,該代號 之大業別確屬營造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規定,營建業應設置:㈠日記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㈡總分類帳:得視 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㈢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 售房地明細帳。㈣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 錄等資料。㈤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原告提示之工程報價單中,無承包工程明細有材 料數量,亦未附施工圖樣,致無從分析勾稽各工程投入材料情形,以核認其材料耗用 (工程報價單上雖有材料用量,但未載明工程面積等明細,無從核認材量耗用等); 亦未設置工程明細帳以登載各工程投入材料、人工及工程費用等紀錄,各工程成本未 分別計算混淆不清,無法分析,從而,原處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營業 淨利依查帳認定之金額,超過全部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而 依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改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百分之十核定其營業淨 利,加計非營業收入,減除非營業損失後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揆諸首揭說明,洵無 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